时间: 2024-12-11 19:22:57 | 作者: 产品中心
依据《化妆品监督办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存案办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施行〈化妆品注册存案材料办理规则〉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则,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发布了《四川省药品监督办理局关于拟撤销未年报一般化妆品存案的布告》(2024年第10号)。
依据《化妆品监督办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存案办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和《国家药监局关于施行〈化妆品注册存案材料办理规则〉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则,现依法对我省未按规则提交年度报告的一般化妆品予以撤销存案。撤销存案的产品,自撤销之日起,不得上市出售、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