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与法规100个易考知识点总结考执业药师的收藏了

发布时间: 2025-04-22 11:45:55 |   作者: 乐虎体育在线直播软件怎么样

  执业药师的职责:需对药品质量负责,指导合理用药等,一定要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 。

  药品安全的重要性:关系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药品安全风险分为自然风险(如不良反应)和人为风险(如质量事故、不合理用药) 。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目标是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提高药品可及性,减轻医药费用负担。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

  药品追溯制度:要求建立药品追溯体系,实现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可召回、责任可追究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是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责任主体,发现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应在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 。

  药物临床试验分期:Ⅰ期临床试验是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Ⅱ期临床试验是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Ⅲ期临床试验是治疗作用确证阶段;Ⅳ期临床试验是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 。

  药品注册分类: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有不同分类标准。例如化学药分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不同类别注册要求和申报资料不同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自行生产或委托生产、经营药品 。

  药品标准:包括国家药品标准(《中国药典》等)和企业药品标准,国家药品标准是药品质量的法定依据 。

  药品专利保护: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药品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实施权、转让权等权利 。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涵盖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确认与验证、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召回等方面,确保药品生产的全部过程的规范和药品质量的稳定 。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申请重新发放,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等需进行许可事项变更 。

  药品委托生产:委托方应是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受托方应具备相应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委托生产需经药监管理部门批准 。

  药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根据药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严重程度,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是使用该药品可能会导致严重健康危害的,二级召回是使用该药品可能会导致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级召回是使用该药品正常情况下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要收回的 。

  药品生产的洁净区划分:分为A、B、C、D四个级别,不同级别对尘埃粒子、微生物等有不同的限度要求,对应不同的药品生产操作 。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点:包括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运输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如采购时应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验收时应依规定进行抽样检查等 。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期满前6个月换证,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营业范围包括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等多种类别 。

  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建立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药品质量验收制度、药品储存养护制度、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等 。

  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要求:需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非处方药可开架自选销售 。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分为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个人消费者(B2C)、第三方交易买卖平台模式,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需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内涵:是以服务患者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相对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应从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

  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管理:应制定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

  处方管理:处方分为品处方、处方、普通处方等,不同处方颜色不同。处方一般不允许超出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允许超出3日用量 。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需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一般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

  中药品种保护: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为7年 。

  中药材的种植、养殖管理:鼓励和引导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禁止在非适宜区种植养殖中药材,要严格管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

  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一定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监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

  中成药的管理:中成药的命名应科学、明确、简短、不易产生歧义和误导,不得使用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用语 。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的方法: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监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能延续保护期限,时间为7年 。

  品和: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制度,运输时需办理运输证明,邮寄时需办理邮寄证明 。

  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企业一定按照批准的生产计划生产,每次配料必须经二人以上复核无误,包装要有毒药标志 。

  放射性药品: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并依规定使用 。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零售药店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一次销售不允许超出2个最小包装,不得开架销售 。

  :药品零售企业不可以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运动员慎用含药品 。

  药品广告的审批:需经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

  药品广告的内容要求: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 。

  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价格 。

  消费者的权利: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取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批评权 。

  经营者的义务:包括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等 。

  医疗器械的分类:根据风险程度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控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控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 。

  化妆品的分类: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监管理部门备案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需提交产品配方、生产的基本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与备案: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

  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生产、销售劣药的法律责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法律责任: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品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药监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法律责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法律责任: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 。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法律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予以没收 。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违反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品和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未取得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违反规定,由县以上药监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

  违反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未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药品的,由县以上药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未按规定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信息等,由县级以上食品药监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依规定渠道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由县级以上药监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机构未依规定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品生产企业未依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品经营企业未依规定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机构未依规定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责任: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拒绝配合药监管理部门开展药品不良反应调查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品生产企业未依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品经营企业未依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机构未依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法律责任: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的全部过程中,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经营过程中,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机构在药品使用的过程中,违反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活动中,违反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广告活动中,违反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法律责任:国家药监管理部门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批准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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